实验室设置的规定

作者: 时间:2011-10-24 点击数:

高等学校实验室是实验教学、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,是有计划、有组织、有控制的进行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实验的基本场所,也是办好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。为提高实验室建设的整体效益,提高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(国家教委第二十号令)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:
一、实验室设置基本原则
1.教学、科研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、科研实体,它的设置要根据工作任务需要,注重效益,从学校实际出发,统筹规划,合理布局。
2.根据教学、科研承担任务的不同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可设置不同归属和层次的实验室。如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、校级重点实验室,校级中心实验室、院(系)实验室。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科发展方向建立和健全,要体现超前意识,发挥自身特色。
3.院(系)实验室,一般应按基础课(含技术基础课)实验室、专业课实验室、综合性实验室分类设置。内容相同的公共课实验室不予重复设置。
二、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必备基本条件
1.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和科研、技术开发等项任务。
2.有完整的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。规划的制定应按上级批准的学校规模、专业设置、培养目标、学制年限、招生人数、教学科研任务以及人力、物力和财力等条件为依据,其内容应包括:指导思想、建设目标、分期要求、实验任务、人员、设备、房屋、能源、环保要求、经费来源、规划实施进度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。
3.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场地,实验室生均占有实际使用面积至少2.5㎡。
4.具有与完成教学、科研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,套数要有一定规模,以保证学生的实验教学质量。
5.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,有相对稳定的在岗专职实验工作人员,一般应不少于三人。
6.具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。
三、实验室设置,调整与撤销的申报和审批程序
1.因教学、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时,一般实验室由院(系)论证后,提出申请报告和筹建规划,经资产管理处审查,报分管校领导批准;重点实验室由院(系)论证后,提出申请报告和筹建规划,经资产管理处审核,提交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,由校务办公会议讨论批准。重点实验室经过一段时间的建设,具备了一定的基础,再由上级同行专家评议后,符合条件才能列入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。
2.批准新建实验室的同时,任命(聘任)实验室主任。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按上级规定任命,校级中心实验室主任由学校直接任命,院(系)属实验室主任由院(系)确定人选,报资产管理处审查,由学校聘任。
3.因工作任务变动,需要调整、撤销实验室,实验室由院(系)、提出申请报告,经与资产管理处协商后,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,报分管校领导批准,重点实验室还须经过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,由校务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。

○○二年十一月修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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